开业运营7周年 亚投行“朋友圈”何以越来越大?******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题:开业运营7周年 亚投行“朋友圈”何以越来越大?
新华社记者潘洁
1月16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迎来开业运营七周年。从七年前的57个创始成员国到如今拥有来自世界六大洲的106个成员,亚投行“朋友圈”何以越来越大?
坚定践行多边主义,同行伙伴越聚越多——
半个多月前,非洲国家毛里塔尼亚获批加入亚投行。如今,亚投行已拥有106个成员,覆盖全球81%的人口和65%的GDP,成为成员数量仅少于世界银行的全球第二大国际多边开发机构。
保持开放,始终敞开大门;共促发展,与合作伙伴携手前行。
2022年,亚投行新成立了融资伙伴关系局,拓宽与全球发展领域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此外,亚投行还同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拉丁美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机构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解决全球发展问题。
项目越做越多,公信力不断提升——
2018年,孟加拉国帕德玛巴瑞村首次实现电力接入。七年来,像这样通过助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项目,亚投行已累计批准了202个,融资总额超过388亿美元,带动资本近1300亿美元。
在坚定支持亚洲域内成员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2022年亚投行加大了对域外成员的融资支持力度,首个巴西项目与首个科特迪瓦项目先后获批。七年来,亚投行的项目分布在全球33个国家,涉及能源、交通、水务、通信、教育、公共卫生等行业领域。
快速增长的业务规模也在推动亚投行不断扩大全球业务布局。继天津办公室2021年设立和启用后,亚投行2022年开始筹建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的首个海外办事处,拓展在中东、中亚、非洲、拉美等地区的投资业务。
得益于良好的业务发展、审慎的风险控制、高标准的内部治理和管理,亚投行始终保持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最高AAA级信用评级。
合作质量越来越高,发展越来越快——
2020年9月,亚投行出台了首个中期发展战略(2021—2030),绿色基础设施被列为四大业务重点领域之一。为此,亚投行设立了气候融资目标,即到2025年气候融资至少要占核准融资总额的50%。2022年,亚投行的全年气候融资尤其显著,占比达到55%。
勇于开拓创新,响应多元需求。作为国际多边机构大家庭中的新成员,亚投行创新发展理念、业务模式与机构治理,通过灵活多样的发展融资产品,促进互联互通、推动绿色发展。
2022年6月,亚投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15亿元可持续发展熊猫债。这是可持续发展债券推出后国际多边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首单可持续发展债券,为境内外投资人提供了高质量人民币资产。
此外,亚投行还根据成员需求第三次扩大“新冠疫情危机恢复基金”规模,为成员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新设立了“低收入国家特别基金窗口”,帮助低收入成员提高项目准备和执行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回望七年,硕果累累;展望未来,前景可期。
亚投行行长金立群表示,站在新的起点,亚投行将继续肩负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促进共同发展、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期待,秉持多边主义,坚持国际化、规范化和高标准经营,积极推动多边对话、深化国际合作,为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